交通肇事罪中什么是自首情節的認定

導讀:
爭論的焦點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動報案的是否屬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救助傷者而將傷者送往醫院,然后接受交警處理的,是否屬于自首對于此類情況,審判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肇事者肇事后應當到公安機關報案,這是一種法定行為,不能構成自首。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是一種行政法規,這一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是法定的義務。那么交通肇事罪中什么是自首情節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論的焦點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動報案的是否屬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救助傷者而將傷者送往醫院,然后接受交警處理的,是否屬于自首對于此類情況,審判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肇事者肇事后應當到公安機關報案,這是一種法定行為,不能構成自首。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是一種行政法規,這一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是法定的義務。關于交通肇事罪中什么是自首情節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節的認定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況,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規定,認定為自首沒有什么異議。爭論的焦點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動報案的是否屬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救助傷者而將傷者送往醫院,然后接受交警處理的,是否屬于自首對于此類情況,審判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肇事者肇事后應當到公安機關報案,這是一種法定行為,不能構成自首。
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是一種行政法規,這一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是法定的義務。但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對肇事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為符合刑法自首的構成要件,就應以刑法規定的自首論處。
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其錯誤是明顯的,該觀點混淆了法定義務與自首所存在范圍的特定性,將原本并不沖突的概念對立起來。雖然救助被行政法規規定為法定的義務,但是,這種規定并不阻卻將滿足刑法規定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并認為堅持該觀點可以使得現實存在的大多數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但是,在許多交通肇事現場,肇事者為了救助傷者而沒有時間和條件主動報案,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及處理。該種情況下對肇事者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和處理筆者認為,將該種情形也認定為自首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據以上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其用意在于督促肇事者及時救助傷者,而不僅僅是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的追究,理由如下:
1、從主觀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實踐證明,肇事者逃逸至少有兩個目的。一是逃避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二是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義務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將救助義務撇開一邊,只強調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2、從案發現場的特定情況來看,我們不應當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而忽視救助傷者的性命。當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看見傷者血流如注,生命岌岌可危,是應當先救助傷者,還是應當先自首以不逃避法律追究呢顯然,正確的選擇應當是先救助傷者。因為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而自首則緩之無妨,此時的救助價值優先于自首價值。
3、從懲罰與救助的邏輯關系上看,法官也不應當將追究責任放在首位。因為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因其肇事行為而產生二種義務,一是救助傷者的義務,二是接受法律懲罰的義務。懲罰肇事者的基礎正是源于肇事者對傷者的侵害,而事后的補救遠遠比不過適時的救助。所以,不能為了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而耽誤救助傷者。否則,就失去追究法律責任的實際意義。
4、從社會關注的焦點上看,社會公眾對交通肇事事件的關注主要集中在肇事者不救助傷者的問題上,因為這種既違法也違背道德的行為在公眾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惡性,而對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問題,因其與行使國家職能相關,公眾的關注程度相對較弱。
5、從刑法的具體規定上看,也不應該重點考慮追究法律責任問題。刑法第133條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傷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基于上述五點理由,筆者認為,凡是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在肇事后能主動報案,接受交警處理,當然按照自首處理。而在肇事者肇事后積極救助傷者,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及處理的情形,也應當認定為自首。這樣不僅有利于鼓勵肇事者認罪服法,而且有利于防止對被害人侵害后果的嚴重化,在根本上減輕交通肇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