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

導讀:
該條法條中第一檔法定刑適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聽候有關機關處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為第二甚至第三檔。刑法規定“逃逸”加重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兩個1、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搶救受害人以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條法條中第一檔法定刑適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聽候有關機關處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為第二甚至第三檔。刑法規定“逃逸”加重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兩個1、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搶救受害人以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情節的依據
1、刑法第六十七條對自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2、有自首的表現說明罪犯的主觀罪過較之未自首者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該制度對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為人產生趨向從其立法意圖而言主要是做到罰當其罪。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3、從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者對其行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許其適用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可以起到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者保持社會穩定這與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4、需指出的是自首屬于刑法范疇的制度只適用于交通肇事已構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對于未構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為不存在自首的問題肇事者主動投案并交待肇事行為則可在行政處罰時作為一項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
二、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自首情節的認定
肇事者未逃逸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而應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內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確定其應適用的刑罰。主要依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條法條中第一檔法定刑適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聽候有關機關處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為第二甚至第三檔。
從法律基礎理論上講當過失行為開始只是造成較輕的后果而且該較輕的結果有可能向著更嚴重的結果轉化時行為人就有責任防止這一嚴重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義務法律就應當對此在原有行為之外做出另一評價。
刑法規定“逃逸”加重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兩個
1、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搶救受害人以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規勸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時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以保證交通事故的有效處理。
因此第一檔法定刑的規定已經體現出刑法對未逃逸而主動投案行為的肯定體現了從寬處理的精神。在該類情形下再將其視為自首等于是對同一種行為進行了兩次的從寬處理屬于刑法理論中的重復評價違背了刑法設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