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自首

導讀: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況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規定認定為自首沒有什么異議。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是一種行政法規這一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是法定的義務。但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對肇事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為符合刑法自首的構成要件就應以刑法規定的自首論處。那么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自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況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規定認定為自首沒有什么異議。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是一種行政法規這一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是法定的義務。但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對肇事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為符合刑法自首的構成要件就應以刑法規定的自首論處。關于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自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問題一直都存在諸多的爭論筆者擬就此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況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規定認定為自首沒有什么異議。爭論的焦點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到交警主動報案的是否屬于自首或者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救助傷者而將傷者送往醫院然后接受交警處理的是否屬于自首對于此類情況審判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肇事者肇事后應當到公安機關報案這是一種法定行為不能構成自首。
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是一種行政法規這一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是法定的義務。但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對肇事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既然肇事者行為符合刑法自首的構成要件就應以刑法規定的自首論處。
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其錯誤是明顯的該觀點混淆了法定義務與自首所存在范圍的特定性將原本并不沖突的概念對立起來。雖然救助被行政法規規定為法定的義務但是這種規定并不阻卻將滿足刑法規定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并認為堅持該觀點可以使得現實存在的大多數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但是在許多交通肇事現場肇事者為了救助傷者而沒有時間和條件主動報案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及處理。該種情況下對肇事者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和處理筆者認為將該種情形也認定為自首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據以上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其用意在于督促肇事者及時救助傷者而不僅僅是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的追究理由如下
1、從主觀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實踐證明肇事者逃逸至少有兩個目的。一是逃避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二是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義務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將救助義務撇開一邊只強調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2、從案發現場的特定情況來看我們不應當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責任而忽視救助傷者的性命。當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看見傷者血流如注生命岌岌可危是應當先救助傷者還是應當先自首以不逃避法律追究呢顯然正確的選擇應當是先救助傷者。因為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而自首則緩之無妨此時的救助價值優先于自首價值。
3、從懲罰與救助的邏輯關系上看法官也不應當將追究責任放在首位。因為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因其肇事行為而產生二種義務一是救助傷者的義務二是接受法律懲罰的義務。懲罰肇事者的基礎正是源于肇事者對傷者的侵害而事后的補救遠遠比不過適時的救助。所以不能為了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而耽誤救助傷者。否則就失去追究法律責任的實際意義。
4、從社會關注的焦點上看社會公眾對交通肇事事件的關注主要集中在肇事者不救助傷者的問題上因為這種既違法也違背道德的行為在公眾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惡性而對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問題因其與行使國家職能相關公眾的關注程度相對較弱。
5、從刑法的具體規定上看也不應該重點考慮追究法律責任問題。刑法第133條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傷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基于上述五點理由筆者認為凡是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在肇事后能主動報案接受交警處理當然按照自首處理。而在肇事者肇事后積極救助傷者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及處理的情形也應當認定為自首。這樣不僅有利于鼓勵肇事者認罪服法而且有利于防止對被害人侵害后果的嚴重化在根本上減輕交通肇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