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案情中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導讀:
當日下午2時,俞某用手機向交警部門報案,經勘查,責任認定俞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案中,俞某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且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俞某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破壞現場駕車逃離,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俞某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但不久后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服從法院裁判,自首成立;自首情節不能否定俞某在逃跑時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認定自首的同時,應當認定俞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那么下面案情中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日下午2時,俞某用手機向交警部門報案,經勘查,責任認定俞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案中,俞某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且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俞某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破壞現場駕車逃離,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俞某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但不久后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服從法院裁判,自首成立;自首情節不能否定俞某在逃跑時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認定自首的同時,應當認定俞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關于下面案情中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3月17日上午10時許,俞某駕駛一輛農用車與相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當場死亡、李某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案發后,俞某破壞現場,駕車逃離現場。當日下午2時,俞某用手機向交警部門報案,經勘查,責任認定俞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在處理本案時,產生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只能認定俞某具有自首行為,不能認定其有逃逸行為。理由是:構成逃逸行為,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規避法律追究責任的故意;二是客觀上要有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俞某在發生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責任的念頭而逃離事故現場,但不久能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不能成立,故不應認定俞某具有逃逸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俞某的逃逸與自首行為應當一并認定。筆者同意此意見。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構成逃逸行為應具備:
第一,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
第二,行為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本案中,俞某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且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俞某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破壞現場駕車逃離,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俞某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但不久后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服從法院裁判,自首成立;自首情節不能否定俞某在逃跑時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認定自首的同時,應當認定俞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