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適用自首制度嗎

導讀:
在交通肇事犯罪構成中所涉及的各個情形均有適用自首制度的條件。原文認為對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應把主動接受法律追究作為基準狀態把逃逸作為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了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定義務對交通肇事犯罪后未逃逸不應再認定為自首否則是一種重復評價。但其隱瞞了自己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情況或沒有如實供述自己肇事的事實即不符合自首的條件。故第一檔法定刑的情形應是肇事后未逃逸且不符合自首條件的情況。那么交通肇事罪適用自首制度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肇事犯罪構成中所涉及的各個情形均有適用自首制度的條件。原文認為對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應把主動接受法律追究作為基準狀態把逃逸作為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了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定義務對交通肇事犯罪后未逃逸不應再認定為自首否則是一種重復評價。但其隱瞞了自己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情況或沒有如實供述自己肇事的事實即不符合自首的條件。故第一檔法定刑的情形應是肇事后未逃逸且不符合自首條件的情況。關于交通肇事罪適用自首制度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肇事犯罪構成中所涉及的各個情形均有適用自首制度的條件。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刑法從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客觀行為的角度規定了三檔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對交通肇事犯罪規定的第一檔法定刑的情形是行為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的情況。原文認為對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應把主動接受法律追究作為基準狀態把逃逸作為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了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定義務對交通肇事犯罪后未逃逸不應再認定為自首否則是一種重復評價。
專業人士認為第一檔法定刑的情形本身并不是與自首重合的形態而是肇事后未逃逸而又不符合自首條件的情況。因為對于一般自首成立有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行為人在發生事故之后完全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義務也并不說明其符合了自首的條件如雖行為人在發生事故后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但其隱瞞了自己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情況或沒有如實供述自己肇事的事實即不符合自首的條件。故第一檔法定刑的情形應是肇事后未逃逸且不符合自首條件的情況。如果未逃逸又符合自首的構成條件理應認定為自首可以此檔法定刑為基準對犯罪分子給予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并不會產生重復評價的問題。對于第二檔、第三檔法定刑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況。按原文所說肇事后逃離現場又投案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現場無其他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勸說或迫于公安機關的壓力而投案
二是現場有其他人肇事者害怕受害人家屬報復或被當地群眾圍攻即逃離現場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
三是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不知所措情急之下逃離了現場等冷靜下來后自覺向公安機關投案。其中第二種情形不應界定為逃逸應按第一檔法定刑處理。但如符合自首條件則應成立自首。
對第一、第三種情形都是典型的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完全具備成立自首的基礎條件如果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符合自首的條件應認定為自首可以相應的法定刑為基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按原文對此兩種情形不適用自首則對肇事逃逸后投不投案在法定量刑情節上無法區分不利于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歸案悔過自新不利于刑法功能的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