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符是怎樣的

導讀:
從交通肇事罪的刑罰目的來看,其一是進行特殊預防,通過對交通肇事者適用刑罰,對其進行懲罰改造,預防其重新犯罪。對于主觀方面為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而言,筆者認為其目的更偏重于一般預防的實現。換言之,在交通肇事罪領域內的運用與刑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則并無矛盾之處。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應該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而受害人或其家屬也因此獨自承受巨大的身體痛苦和精神痛苦,卻時常得不到經濟上的補償,這與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有條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實行“刑事和解”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那么交通肇事罪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符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交通肇事罪的刑罰目的來看,其一是進行特殊預防,通過對交通肇事者適用刑罰,對其進行懲罰改造,預防其重新犯罪。對于主觀方面為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而言,筆者認為其目的更偏重于一般預防的實現。換言之,在交通肇事罪領域內的運用與刑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則并無矛盾之處。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應該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而受害人或其家屬也因此獨自承受巨大的身體痛苦和精神痛苦,卻時常得不到經濟上的補償,這與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有條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實行“刑事和解”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關于交通肇事罪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符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交通肇事罪的刑罰目的來看,其一是進行特殊預防,通過對交通肇事者適用刑罰,對其進行懲罰改造,預防其重新犯罪。其二,是一般預防,通過對交通肇事者適用刑罰來威懾、儆戒潛在的肇事者,防止類似的情況發生。對于主觀方面為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而言,筆者認為其目的更偏重于一般預防的實現。
交通肇事罪案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肇事者的主觀過錯只能為過失,被公認為犯罪“過失之王”,肇事者的主觀惡性不大,只要其自身能夠認清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悔罪表現,主動并積極的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賠償,大多數都能得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該罪的此種特點也就為刑事和解制度的運用提供了適用的土壤。換言之,在交通肇事罪領域內的運用與刑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則并無矛盾之處。
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應該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在和解的過程中,肇事者和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就肇事給他們帶來的影響選擇雙方認可的方案來彌補罰罪所造成的損害,同時就刑事責任處理的意見向司法機關進行反映。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從輕、減輕或免除對其處罰。這樣被害人就可以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撫慰,彌補了傳統刑事司法對交通肇事罪處理的尷尬。
刑事和解的最終目的在于通過雙方當事人直接的交談,最大限度的給予被害人及其親屬心靈上的慰藉及經濟上的補償,同時也有利于在挽救肇事者的同時,給予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而化解社會矛盾,緩解社會沖突。一般來講,交通肇事犯罪后,肇事者被繩之以法,失去人身自由,也同時失去了賠償受害人的機會。而受害人或其家屬也因此獨自承受巨大的身體痛苦和精神痛苦,卻時常得不到經濟上的補償,這與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之所以把交通肇事這種過失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更多的是為了預防麻痹大意、違章駕駛,進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因此,對于那些主觀惡性很小,又想積極主動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賠償來“贖罪”的肇事者來講,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足以達到交通肇事罪一般預防的目的,而且對于受害人或其家屬來講,獲得經濟補償是他們所需要的,也是平復他們心理傷痛的最佳方法。因此,有條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實行“刑事和解”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