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

導讀:
自首,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體體現,現已由我國刑法規定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比前者小。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那么解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首,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體體現,現已由我國刑法規定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比前者小。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關于解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首,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體體現,現已由我國刑法規定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隱藏在社會上繼續為非作歹。自首從輕,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勢力,從而獲得更多的線索和證據,有助于及時偵破案件,正確而迅速的審判,減少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辦案投入,有力地懲治犯罪,保護受害者,維護社會穩定。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國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自首的構成作了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于處罰。該條規定,使用于現有的犯罪人,本無例外。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否認定自首及怎樣認定自首,卻有不同的認識,由此導致了在案件處理結案上的差異。
第一種觀念認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鑒于法規對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上述第一種觀點所說,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比前者小。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我們大部分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中,對肇事者在事發后未逃逸,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行為,不認定為自首情節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法律準繩的訴訟原則。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首,適用于所有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對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人也應如此,并沒有不適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適用例外的特別規定。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不作為自首認定,侵犯了犯罪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依法認定為自首,是嚴格法律辦事,公正執法,正確適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