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導讀:
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對于交通肇事后潛逃,后又自動投案的,仍應認定為自首,但處罰上應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區別;對極少數后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不從輕處罰。那么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對于交通肇事后潛逃,后又自動投案的,仍應認定為自首,但處罰上應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區別;對極少數后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不從輕處罰。關于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如何減輕交通肇事罪?可從自首方面去考慮。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也應當存在自首情節:
首先,刑法總則指導刑法分則,這是一般原則;而總則中并沒有對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作出限制性的規定。因此,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應當不受犯罪性質(種類)的限制。
其次,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規則屬于行政法規。法律效力低的不能排斥適用法律效力高的,這也是法律適用的一項原則。因此,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規的某些規定,作為否定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的依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嚴格依法處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確規定:“對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完全正確的。
關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應當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和具體情況,正確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做到區別對待,這也是嚴肅執法的體現。對于交通肇事后潛逃,后又自動投案的,仍應認定為自首,但處罰上應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區別;對極少數后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不從輕處罰。因為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特別應當注意的是,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例中,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編造謊言,對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百般抵賴,其投案的實質不是為了接受法律的追究,而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而不能簡單地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為認定為自首。
在交通肇事犯具有自首的情節的量刑方面應當法定情節區別判決:
在“不逃逸且無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交通肇事犯罪狀態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實,則成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內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免于處罰;
在“不逃逸但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交通肇事犯罪狀態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實,則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內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能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實,則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內從輕、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