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如何認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并不能解決問題,一些人害怕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逃逸反而會釀成更大的錯誤,那么交通肇事自首如何認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實踐中,如果接到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后,及時到案的也算自動到案,如是陳述案情的,也能按自首處理。
2、如實供述,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只是部分供述的,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也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如實供述,但拒不認罪的,也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不能成立自首。
交通肇事之后,肇事者主動投案,或者主動救治傷者的行為,或接到辦案警官電話聯系及時到案并如實供述的,可以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