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報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自首在接受判罰時會酌情減輕刑罰。交通肇事自首認定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那么交通肇事自首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報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自首在接受判罰時會酌情減輕刑罰。交通肇事自首認定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關于交通肇事自首認定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報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自首在接受判罰時會酌情減輕刑罰。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交通肇事自首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自首認定
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
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二、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
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關于“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種罪行”的具體認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如實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該罪行能否認定為司法機關已掌握應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如果該罪行已被通緝一般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作出判斷不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認定為還未掌握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已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未被通緝、也未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已實際掌握該罪行為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該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還是不同種罪行一般應以罪名區分。雖然如實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如因受賄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應認定為同種罪行。
四、關于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五、關于“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
(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六、關于立功線索的查證程序和具體認定
被告人在一、二審審理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線索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應及時移交有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偵查機關出具材料表明在三個月內還不能查證并抓獲被檢舉揭發的人或者不能查實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證結果。
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不屬實又重復提供同一線索且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證。
根據被告人檢舉揭發破獲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審判結果應當依據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查證屬實如果被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可以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書面查證情況認定是否查證屬實。檢舉揭發的線索經查確有犯罪發生或者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的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對其他被告人原則上應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七、關于自首、立功證據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審查的自首證據材料應當包括被告人投案經過、有罪供述以及能夠證明其投案情況的其他材料。投案經過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投案時間、地點、方式等。證據材料應加蓋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單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證據材料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被檢舉揭發人的供述等。被檢舉揭發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規范、不全面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審審理時已形成的應當經庭審質證。
八、關于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