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那么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關于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