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和數罪自首的認定

導讀:
否則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為對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攬包庇他人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組織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組織、策劃、指揮下的犯罪集團一般成員的犯罪行為。若行為所犯數罪為同種數罪則應根據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決定自首成立的范圍。
否則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為對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攬包庇他人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組織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組織、策劃、指揮下的犯罪集團一般成員的犯罪行為。若行為所犯數罪為同種數罪則應根據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決定自首成立的范圍。關于共同犯罪和數罪自首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和數罪自首的認定
1、共同犯罪自首認定(1)實行犯的自首。實行犯有單獨實行與共同實行之分單獨實行犯存在于復雜的共同犯罪中,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去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則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幫助犯因此,單獨實行犯自首,不僅要供述本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還要交代教唆犯和幫助犯的犯罪行為。否則這種交待就是不徹底、不如實的就不能構成自首。共同實行犯是指共同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在共同實行犯的情況下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一犯罪行為因而其中一個實行犯的自首在交代本人罪行的時候必然要將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予以供述。否則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為對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攬包庇他人不能認定為自首。
(2)組織犯的自首。組織犯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團一般成員的犯罪行為都是在組織犯的安排、指派下實施的。因此組織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組織、策劃、指揮下的犯罪集團一般成員的犯罪行為。
(3)教唆犯的自首。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正是在教唆犯的唆使下產生的。因此教唆犯的自首在供述本人的教唆犯罪行為的時候不可避免地要一并交待被教唆人在其教唆下所實施的犯罪。
(4)幫助犯的自首。幫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特點是本人并不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是為他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幫助犯的自首在交待本人幫助他人犯罪的事實上的時候同樣也必然會供述被幫助人的犯罪。
2、數罪自首認定正確認定數罪的自首關鍵在于判斷犯罪人是否如實地交代了所犯數罪并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于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所犯全部數罪的應認定為全案均成立自首對于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僅如實交代所犯全部數罪的一部分而未交代其中另一部分犯罪的應分別予以處理若行為人所犯數罪為異種數罪的其所交代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僅及于如實交代之罪。若行為所犯數罪為同種數罪則應根據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決定自首成立的范圍。其中犯罪人所交代的犯罪與未交代的犯罪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當的只應認定所交代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樣僅及于如實交代之罪。犯罪人確實由于主觀方面的原因只如實交代了所犯數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二、共同犯罪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范圍。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數罪并罰時自首怎樣處理
數罪并罰時自首的情節特殊可以根據刑法第45條和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有期徒刑15年的限制最高不超過20年和25年。
案件情節在決定適用監禁刑或非監禁刑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案件情節主要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從法定情節講又分為法定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和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適用緩刑的當然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幾類
1、自首和以自首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從酌定情節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