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自首認定及從寬幅度

導讀:
實行犯有單獨實行與共同實行之分單獨實行犯存在于復雜的共同犯罪中,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去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則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幫助犯因此,單獨實行犯自首,不僅要供述本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還要交代教唆犯和幫助犯的犯罪行為,在論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時不能離開共同犯罪人這一基本線索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基本上是按作用分類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類。
在我國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種社會危害程度大于單獨犯罪的犯罪形式。雖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單獨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條件既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自首時除交代自己的教唆行為外必須交代被教唆的具體對象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后實施犯罪的情況。還有的人則完全是按照法定分類法mdashmdash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來論述共同犯罪的自首的。因而也不能照此分析共同犯罪的自首問題。因為共同犯罪的自首其特殊性在于如何理解如實供述本人的罪行。因此共同犯罪人包括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自首。關于共同犯罪的自首認定及從寬幅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種社會危害程度大于單獨犯罪的犯罪形式。雖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單獨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條件既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復雜性在如何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問題上具有一定特點。
在論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時不能離開共同犯罪人這一基本線索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基本上是按作用分類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類。我國刑法界對共同犯罪的自首都是根據上述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類進行論述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活動而且要交代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如果是從犯從犯中的實行犯自首時既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還要交代自己所知道的直接實施犯罪主犯以及脅從犯的罪行從犯中的幫助犯自首時,既要交代自己的幫助行為還要交代自己知道的所幫助的實行犯的行為如果是脅從犯自首時不僅要交代自己在被脅迫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而且還要交代所知道的脅迫自己犯罪的脅迫人所實施的相應罪行。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自首時除交代自己的教唆行為外必須交代被教唆的具體對象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后實施犯罪的情況。這樣論述雖然詳盡但線索略顯復雜。還有的人則完全是按照法定分類法mdashmdash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來論述共同犯罪的自首的。這種分類法除教唆犯以外對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來分類。因而也不能照此分析共同犯罪的自首問題。因為共同犯罪的自首其特殊性在于如何理解如實供述本人的罪行。這里的罪行在單獨犯罪的情況下是十分容易確定的但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罪行非一人所為而是共同所為。所以罪行范圍的確定對于認定自首的條件是否成立就具有了重要意義。罪行的范圍是一個犯罪性質的問題它與共用犯罪的分工有關而與共同犯罪的作用無關。因此下面我們試從分工分類法的角度對共同犯罪的自首問題加以闡述。
(1)實行犯的自首。實行犯有單獨實行與共同實行之分單獨實行犯存在于復雜的共同犯罪中,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去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則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幫助犯因此,單獨實行犯自首,不僅要供述本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還要交代教唆犯和幫助犯的犯罪行為。否則這種交待就是不徹底、不如實的就不能構成自首。共同實行犯是指共同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在共同實行犯的情況下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一犯罪行為因而其中一個實行犯的自首在交代本人罪行的時候必然要將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予以供述。否則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為對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攬包庇他人不能認定為自首。
(2)組織犯的自首。組織犯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團一般成員的犯罪行為都是在組織犯的安排、指派下實施的。因此組織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組織、策劃、指揮下的犯罪集團一般成員的犯罪行為。
(3)教唆犯的自首。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正是在教唆犯的唆使下產生的。因此教唆犯的自首在供述本人的教唆犯罪行為的時候不可避免地要一并交待被教唆人在其教唆下所實施的犯罪。
(4)幫助犯的自首。幫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特點是本人并不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是為他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幫助犯的自首在交待本人幫助他人犯罪的事實上的時候同樣也必然會供述被幫助人的犯罪。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是一個整體本人犯罪與他人的犯罪密不可分。因此共同犯罪人包括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自首。正如我國學者指出共同犯罪的性質決定了每一犯罪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整體的一部分。僅交待自己實施的部分行為不交待其他同案犯也就難以講清自己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