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一、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成立單位犯罪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現實生活中,很多危害社會的行為事實上可以由單位實施:如單位貸款詐騙,由于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主體可以是單位,因此,即便是由單位組織實施的,實踐中也只能按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二,必須是行為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所謂單位,即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法上單位故意犯罪的認定是什么
認定單位故意犯罪,首先應當查明單位是否屬實。具體可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1、從單位的成立形式和組織結構看,經過有權機關或組織(如工商局、上級主管部門等)審批、登記注冊的社會經濟組織等,可以認定為單位。但是,有些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雖然經過工商部門審批、登記注冊,如果確有證據證實其實際為特定一人出資、一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主要利益歸屬于該特定個人的,應當根據查證屬實的情況,以刑法上的個人論。至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親屬關系(具有財產共有關系的家庭成員除外),一般來說并不影響對單位的認定;
2、從單位的實際活動性質看,如果單位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成立單位的目的就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否定其正當的單位人格,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以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