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

導讀:
在具體認定時“,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在此情況下,代理人與單位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罪,單位是教唆犯,代理人是實行犯。(三)單位合同詐騙罪責任人員之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第231條之規定,單位犯合同詐騙罪要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那么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具體認定時“,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在此情況下,代理人與單位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罪,單位是教唆犯,代理人是實行犯。(三)單位合同詐騙罪責任人員之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第231條之規定,單位犯合同詐騙罪要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關于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單位合同詐騙罪之認定
(一)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的認定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以下條件不可或缺:一是合同詐騙犯罪意志的單位性,二是利益歸屬的單位性。在具體認定時“,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
根據認定單位犯罪的基本條件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下情形應認定為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個人承包、租賃經營企業,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賃經營企業為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或基本歸屬本人的;但所騙財物歸屬或基本歸屬單位的,應認定為單位合同詐騙;以無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的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冒用、盜用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個人的;但甲單位冒用、盜用乙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則屬單位合同詐騙罪;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以本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且所騙財物歸屬個人的;但如單位事后認可,且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應屬單位合同詐騙罪。
(二)單位共同合同詐騙之認定
單位共同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與單位,單位與自然人出于共同的故意而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實施合同詐騙;二是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合同詐騙。在第二種情形中,相對于自然人犯罪主體而言,單位屬于特殊主體,即屬于身份犯。根據共同犯罪理論,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實施犯罪,以身份犯所犯之罪定罪量刑,因此單位與自然人實施故意犯罪,應以單位共同犯罪論處。但以下情形自然人與單位是否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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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合同詐騙行為
一般情況下,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合同詐騙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單位的內部成員或參與了犯罪決策的形成,或具體實施了犯罪,其犯罪行為是單位犯罪有機構成的組成部分,故單位與內部成員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但單位內部成員如以與單位無關的個人身份,即不是以單位成員的身份,與本單位共同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與單位私分的則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
2、單位與上級主管領導人的合同詐騙行為
對此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單位在實施犯罪前,或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請求、匯報了上級主管領導人并獲其批準、同意甚至出謀劃策,所騙財物單位與主管領導個人私分的,應認定為單位共同合同詐騙。但上級主管領導人只要沒有故意支持、參與下級單位的犯罪行為,且未與其私分財物的,則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3、單位與其委托代理人之間的合同詐騙行為
如果代理人接受單位的委托為其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由于代理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代理人個人承擔。由于代理人是獨立的法律關系主體,以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在單位的授權范圍內實施犯罪,故應獨立承擔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在此情況下,代理人與單位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罪,單位是教唆犯,代理人是實行犯。
(三)單位合同詐騙罪責任人員之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第231條之規定,單位犯合同詐騙罪要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那么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責任人員呢?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
由于刑法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解釋,因此,對此概念的理解和解釋存在種種觀點。但筆者認為,單位合同詐騙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理解為對單位合同詐騙起主要作用的單位領導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先,必須是合同詐騙犯罪單位的主管人員,他既是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又應是決策機構成員。如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廠領導班子成員中的廠長、副廠長。其次,必須是對單位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即在決策單位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領導班子成員。以下情形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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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研究決定實施單位合同詐騙的,為主持決策、主要決策和分管領導等領導班子成員。因為他們或是在單位犯罪決策形成中起了主要作用,或是分管了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相關的業務。如在集體決策的過程中,有的單位領導成員不同意實施單位合同詐騙,則不能將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應注意的是,單位的一把手在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但如一把手授權分管領導全權負責某些業務部門,而在一把手不知情的情況下,該分管領導及其分管的業務部門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那就不應該將一把手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在個人負責制的單位,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為單位的決策機構就是法定代表人,如該單位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理所當然地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單位合同詐騙罪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亦存在種種見解。但筆者認為,單位合同詐騙罪其他責任人員的認定至少應符合以下條件:他必須是犯罪單位的內部成員,是依據單位決策機構的犯罪決策進行合同詐騙的,其行為體現的是單位的犯罪意志,且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起著非常重要的、積極的作用,是使合同詐騙得以實現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其行為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危害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單位合同詐騙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遵從單位決策機構的犯罪決策,具體組織、指揮與積極實施單位合同詐騙罪的單位內部成員。這既包括組織、指揮實施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責任人員,如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又包括其他積極實施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責任人員,如在單位合同詐騙犯罪中起著非常重要作用的一般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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