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合同詐騙罪其他方法認定

導讀:
合同詐騙罪中“其他方法”之認定對我國刑法第224條中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的理解和認定,存在種種觀點。但是,由于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方法”的基本情形,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其他方法”的認定也存在不同的要求和標準。行為人采取空頭合同的手段,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其主觀目的是取得合同相對人的貨款或其他物質利益,這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意圖。這樣的行為,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上,都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因此,對采取空頭合同的手段騙取財物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因此,對這種行為,應該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那么如何對合同詐騙罪其他方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中“其他方法”之認定對我國刑法第224條中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的理解和認定,存在種種觀點。但是,由于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方法”的基本情形,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其他方法”的認定也存在不同的要求和標準。行為人采取空頭合同的手段,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其主觀目的是取得合同相對人的貨款或其他物質利益,這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意圖。這樣的行為,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上,都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因此,對采取空頭合同的手段騙取財物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因此,對這種行為,應該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關于如何對合同詐騙罪其他方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中“其他方法”之認定
對我國刑法第224條中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的理解和認定,存在種種觀點。“其他方法”是除了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外的方法,這四種情形是: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人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只要是采取了這四種方法外的方法,都可以用合同詐騙罪的“其他方法”去認定其犯罪。但是,由于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方法”的基本情形,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其他方法”的認定也存在不同的要求和標準。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其他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空頭合同
空頭合同一般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的貨源或者編造根本不存在的標的的手段,騙取合同相對人的信任而簽定的合同。一般來說,合同應該具備合同的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但對空頭合同來說,除這些外,也許還具備更完整的條款。空頭合同就是憑借它形式上的完整性,讓合同相對人產生信任,并以此轉移合同相對人的注意力,使得合同相對人忽略對合同實質的審查而與其簽訂合同。行為人通過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取得合同相對人的貨款或其他物質利益。空頭合同不是形式上不適格,而是實質上不適格。因為空頭合同的貨源是虛構的,標的是編造的,因此,空頭合同根本不存在履行的基礎。行為人采取空頭合同的手段,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其主觀目的是取得合同相對人的貨款或其他物質利益,這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意圖。這樣的行為,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上,都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因此,對采取空頭合同的手段騙取財物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編造的標的包括自始就不存在的合同標的,也包括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或合同簽訂之后,因客觀原因毀損滅失,已不復存在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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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陷阱合同
陷阱合同主要指合同提供方故意在合同內容中設置陷阱,使合同相對人在合同簽訂后處于明顯弱勢的合同。這種合同在勞動法領域較常見,但在合同詐騙中也同樣存在。在合同詐騙中,這種合同主要有口頭合同和格式合同。在這種合同中,行為人騙取的物質利益主要是合同相對人的定金、違約金。
1、口頭合同
在口頭合同中,一種方式是行為人采取花言巧語的方式,迷惑合同相對人,從而獲得合同相對人的物質利益。另一種方式是采取口頭和書面合同相結合的方式,即行為人根本沒有要使用書面合同的意愿,但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迷惑合同相對人,否則無法騙取合同相對人的信任。合同相對人基于這種迷惑,在沒有實際簽訂書面合同的前提下,先履行部分給付義務,使行為人先行取得物質利益。行為人一旦取得物質利益,則不再承認口頭合同。此情形下,由于缺乏證據,合同相對人根本無法獲得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救濟。口頭合同的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主觀惡性很強。客觀上,采取利用一方心理和知識上的弱勢進行詐騙。因此,對這種行為,應該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眾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口頭合同在社會上的生存空間正逐步縮小。但是,不能因為其較小的生存空間,而忽略它的危害性,更不能因為它終究要滅亡,就放縱它的存在。
2、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符合合同、一般條款或約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的,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合同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合同詐騙行為人正是利用了格式合同的這些特征,在合同中增加一些限制性的、懲罰性的制裁條款,使合同當事人一旦簽訂合同,就自覺地陷進了這些陷阱。因此,盡管遵守合同,并且也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合同相對人依然不能避免違約的情形。即只要合同相對人和行為人簽訂了這類格式合同,則必定的結果是承擔定金責任或者違約金責任。這類格式合同的前提是:行為人利用了合同相對人的知識或者其他弱勢,或者是使用了其他的方法,使得合同相對人不能識別這些陷阱或者沒有機會識別這些陷阱,從而不得不承擔交付定金或違約金的責任。這類格式合同,行為人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主要體現在格式合同的制定上,客觀上的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其是與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相符合的。對這類格式合同的詐騙,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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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當提供格式合同的行為人履行了一定的提示、通知等義務后,或者是行為人已經給合同相對人識別合同的機會,但合同相對人仍與其簽訂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相對人承擔定金或違約金責任。這種情形該如何認定?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合同相對人是否有充分理解和識別格式合同的能力。如果合同相對人不具備這樣的能力,行為人盡管提示了,也通知了,但是,這對合同相對人是無效的,因此,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應以合同詐騙對待。其次,格式合同的內容是否合理。如果格式合同的內容是合理的,是符合格式合同的設置要求的,這種格式合同下,物質利益從一方流轉到另一方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能以合同詐騙對待。反之,如果格式合同的內容是不合理的,那么,就應該推定行為人具有以這種格式合同為工具進行詐騙的故意,一旦客觀上實施了這種行為并突破了數額上的最低界限,則應以合同詐騙處理。
(三)無權處分行為
合同詐騙中的無權處分行為,一般是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前的行為,取得對方的物質利益并擅自處分的行為。其與空頭合同的主要區別是無權處分行為并不以虛構的貨源或者編造根本不存在的標的為其前提,無權處分行為的行為人可能有真實的貨源或者有享有處分權的標的。
司法實踐中無權處分的合同詐騙行為主要有:擅自揮霍、隱匿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或者是把合同相對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是通過虛假廣告、虛假的信息、虛假的洽談和腐敗等方式,騙取合同相對人的物質利益,給合同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行為。
合同詐騙中的無權處分行為的主要特點在于: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沒有完全非法占有合同標的的意圖,行為人僅是想非法占有部分貨物、部分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對部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而言,行為人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通過了詐騙的客觀行為非法占有合同相對人的物質利益,只要數額上符合犯罪的要求,則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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