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簽合同 單位可終止勞動關系

導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秳趧雍贤ā窂娭朴萌藛挝槐仨氃谟霉ぶ掌鹨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面臨支付雙倍的風險。但勞動合同屬雙方意愿,實踐中難免會出現勞動者借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想獲取雙倍工資的現象。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單位則須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有權和勞動者解除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不簽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面臨支付雙倍的風險。但勞動合同屬雙方意愿,實踐中難免會出現勞動者借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想獲取雙倍工資的現象。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單位則須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有權和勞動者解除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勞動者不簽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解讀:這是避免出現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索賠雙倍工資現象。
《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面臨支付雙倍的風險。但勞動合同屬雙方意愿,實踐中難免會出現勞動者借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想獲取雙倍工資的現象。為此,《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單位則須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有權和勞動者解除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