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要求

導讀:
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有何條件?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其所在地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那么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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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有何條件?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種:(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其所在地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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