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期限

導讀:
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為提防員工在離職后給用人單位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公司是可以與員工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員工不得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僅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的背負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不僅僅能限制公司單位的在職員工還可以限制公司離職后的員工,但公司的在職員工不能夠得到補償金,只有本公司離職后的員工才能夠得到公司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那么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為提防員工在離職后給用人單位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公司是可以與員工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員工不得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僅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的背負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不僅僅能限制公司單位的在職員工還可以限制公司離職后的員工,但公司的在職員工不能夠得到補償金,只有本公司離職后的員工才能夠得到公司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關于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為提防員工在離職后給用人單位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公司是可以與員工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員工不得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
競業禁止協議本身就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公司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必須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以及知識產業產權的相關事宜的保密事項。
對于背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來說,用人單位可以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的協議中對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條款約定,并且約定在辭職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后,在競業限制期限之內按照每月給予員工的經濟上的補償。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時,按照簽訂協議的約定向公司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罰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僅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的背負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競業限制協議的范圍,期限和地區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的條約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員工辭職或者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公司單位經營生產同類別的產品或者從事同類別的業務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單位,或者自己開創或生產經營的同類別產品,其競業限制期限不能超過2年。
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不僅僅能限制公司單位的在職員工還可以限制公司離職后的員工,但公司的在職員工不能夠得到補償金,只有本公司離職后的員工才能夠得到公司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