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是否合法

導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是否合法
1、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不合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原因,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要賠償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對于單位而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單位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人員的損失;對于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單位不能輕易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對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有更好的保障,在面對裁員風險時,無固定期限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優待。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