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

導讀:
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附加簽訂的承諾書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則有效違反法律規定則無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下文做了具體解釋。
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附加簽訂的承諾書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則有效違反法律規定則無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下文做了具體解釋。
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
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附加簽訂的承諾書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則有效違反法律規定則無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的要求沒有法律問題。
續簽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
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