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包含在合同之中嗎

導讀: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包含在合同之中嗎
1、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包含在合同之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1、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員工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對于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形,處于試用期職員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