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那么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關于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
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