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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員工合同連續7年一年一簽_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張嘉娛律師2022.09.07383人閱讀
導讀:

如果你同意一年一簽那就是合法的,如果你不同意一年一簽 ,而用人單位要你一年一簽那就是違法的。勞動者本人不同意一年一簽,那么單位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

15年,如果從今年往后推算,就是從2004年開始入職,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了。但是否違反了勞動法,還要看具體實施細則。那么,哪種情況違反,哪種情況不違反呢?且聽我一一分析。

一、 2004-2019,這里分為兩個時間段:

1、2004-2008,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使用的是《勞動法》,《勞動法》對于簽訂合同次數沒有限制性規定,一年一簽沒有任何問題。

2、2008-2019,《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對于合同簽訂做了明確的規定:除非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形,即:

1)勞動者不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

2)勞動者不存在病假及不勝任工作情形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2008年以后,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以上兩種情形且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綜上所述,本案例是否違反勞動法的關鍵點,要看勞動者有沒有書面提出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要求,只要有這個書面簽字,就不違法,如果沒有,就要依法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啦。

四、題外話:

自從2008年頒布《勞動合同法》,根據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一些不法之徒,就開始利用法律的這條規定,專門去企業“碰瓷”。在發現企業第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到工作快滿一年辭職,并訴諸社保局勞動仲裁,要求兩倍工資,并屢屢得手。不少企業為自己的不懂法、不規范管理,付出了代價。此種“碰瓷”行為雖然可惡,卻也給企業提了醒,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用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才能發展壯大!

1、《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當勞動者本身無過錯,同單位第3次簽勞動合同 ,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當用人單位第3次同無過錯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本人同意一年一簽,那么就可以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第3次同無過錯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是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方,勞動者要簽固定期限就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說簽無固定期限,就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主動權。

2、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讓你一年一簽的,你可以不簽,那么單位要支付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明知要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故意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是要受到強制制裁的,那就是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需要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用人單位明知要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主動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那這種解除就是違法解除 ,那么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具體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不會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可以關注我以后,收看我的《辭退專檔》第7節,有案例,有具體計算方法,講的一清二楚,明明白白。

動動手指【關注】我,勞動糾紛處理專家,人力資源咨詢顧問,每日分享職場洞見,戮力為職場維權和進階插上翅膀。越分享,越成長!喜歡就點贊,愛就轉發!真心感謝你的莫大鼓勵!

答:違反了!

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深黯勞動法,是不會給你每年一簽,且連續十五年的。這種情況多為勞務派遣工,雖然人在同一公司上班且崗位也不變,但勞務派遣公司卻在變。

若不是勞務派遣工,無論你在公司,從使什么工作,只要滿十年,那么第十一年開始,你就是公司無定期勞動合同工,也就不在簽勞動合同了,只有你辭職,而公司不在有辭退你的權利。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是沒有違反勞動法的,理由如下:

我看了很多網友的回答,有一大部分人認為勞動合同1年1簽是違反勞動法的。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為什么呢?

首先,勞動合同法僅要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對勞動合同期限和簽訂次數作限制

關于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員工入職后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當向員工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3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

因此,勞動合同僅僅是規定了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同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同,并沒有限制簽勞動合同的次數及勞動合同期限。

其次,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的,經員工提出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經勞動者提出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很多網友是基于對這個條款的理解而認為1年1簽是違法的。但大家忽略了這個條款有個前提條件“經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出了,公司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提出的公司可以1年1簽,別說連續15年,就是連續30年1年1簽都是可以的。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連續15年1年1簽是合法的。如果員工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公司仍然要求1年1簽則是違法的。

這種情況不違反勞動法,但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或是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之前簽訂的合同依舊是有效成立的,之后如果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應當配合。

海涵律師每周都會對最新的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讀。歡迎大家關注海涵官方新聞號,了解更多的法律資訊最新消息呢。

謝謝邀請。說違反勞動法吧,倒還不至于,但這至少說明老板對自己的企業發展缺乏信心。你暫時沒有更好的選擇,就繼續呆下去,如果有好的選擇,就趕緊逃離。

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15年,也是一位為公司付出了很多的老員工了,至于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有沒有違反勞動法,要分情況討論。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或勞動者連續工作十年以上,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用人單位都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自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我叔叔在一家企業工作了8年,合同兩年一簽,他自己并不了解勞動合同法,直到第五次簽合同的時候他從網上無意中看到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單位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用各種理由推諉搪塞。于是叔叔向勞動部門投訴,由于單位對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正當理由,最后給我叔叔支付了一筆不菲的賠償金。賠償了好幾年的工資,也快到了退休年齡,他就提前申請退休了。

2、如果勞動者本人提出書面材料,要求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或勞動者自身問題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提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原因無法勝任工作,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違法。

勞動者自己提出申請,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也不違法。

總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權益的長期穩定的職業;對用人單位來說,可以減少員工頻繁更換工作崗位,能有效減少人才流失帶來的損失。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也不是用人單位的“包袱”。

工作滿15年,迄今為止涉及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實行的兩個時間階段,前一階段已經過去,從2008年開始實行的是《勞動合同法》,故來判定是否違法,應以《勞動合同法》為基準進行判定。

首先我們看什么條件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通過以上條款,你能工作15年至今,說明你的情況符合第一、第三項的規定,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單位一年一簽,你問違法嗎?嚴格意義上來講,是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ps:你能工作15年,說明你對單位也是認可的,單位對你也是認可的,如果僅僅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想因此而解除勞動關系,還是和單位進一步溝通,可能會有一個不錯的結果。

如果是第三次簽訂合同或者已連續在公司工作滿十年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的話是違法的,反之,勞動合同簽訂幾年,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一年一簽也是可以的。

勞動法相關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一點建議

已經連續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固定合同,建議提出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好處更大。

不違法 原因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一年還是數年,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為期限的不同,試用期也有所不同,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千萬要把握試用期限問題,以免埋下爭議隱患。

試用期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小編認為,如果從穩定員工隊伍、防范用工風險角度來看,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宜太短。如果一年一簽,用工的第三年就可能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考察一個員工來說時間上有點倉促,可以說是弊大于利。

這要分兩種情況來判斷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的形式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說協商這個還是比較假的,就是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說一年兩年三年基本勞動者都按用人單位的意思去簽,因為勞動者處于弱勢群體,除非你是某一個行業的佼佼者,那沒問題。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比方,像你說的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這種形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勞動者在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勞動合同以后,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在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仍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第三,根據你的具體情況,你在單位連續工作了15年,每年簽一次勞動合同,你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和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次以上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長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予以解決。

????不一樣的問題,答案是一樣的開場白:任何不分條件的解答法律問題,都是不嚴謹的。這個問題跨越了兩個法律階段,應當分階段處理。簡析如下:

①2008年之前是《勞動法》及勞動部的很多解讀在對勞動爭議起主要作用,2008年之后,國家頒布并實施了《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務院配套的《實施條例》,這兩個階段的規定不一樣。

②《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長期循環沒有問題。但是2008之后,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③解讀: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如果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兩年期滿后,就應該是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用人單位在這種條件下沒有權利拒絕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

但是,如果勞動者或單位存在法定的其它情形,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另當別論。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單位要求一年一簽持續多年,是存在違法情形,可以向勞動部門監察大隊舉報或者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違反《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參照以上,你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如需要更詳細了解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可以留意或大家參與相關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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