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拖延簽合同_合同到期員工故意拖期用人單位應該怎么做

導讀:
合同到期員工不愿續簽應該怎么做合同到期員工不愿續簽應該怎么處理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合同到期員工故意拖期用人單位應該怎么做
1、合同到期員工故意拖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除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外,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是否有賠償嗎,需要分情況判斷: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若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員工不愿續簽應該怎么做
合同到期員工不愿續簽應該怎么處理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員工不愿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仍然在上班該怎么做
合同到期仍然在上班該怎么做
勞動合同在履行期屆滿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雙方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部分勞動者甚至律師容易忽視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這一前提條件片面認為只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即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在續簽勞動合同時采取回避、逃避態度導致勞動合同到期無法續簽。這種情況下用人單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并明確續簽的條件不低于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亦已簽收此通知對此通知的內容知曉其不與用人單位續簽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排除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既不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