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合同應該怎么處理

導讀:
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合同應該怎么處理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合同應該怎么處理
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