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勞動爭議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的區分

導讀: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原告是以曾慶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從而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的,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曾慶文、先進研究院已非法獲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那么違反競業限制勞動爭議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的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原告是以曾慶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從而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的,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曾慶文、先進研究院已非法獲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關于違反競業限制勞動爭議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的區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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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原告深圳市陸地方舟電動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地方舟公司)與被告曾慶文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陸地方舟公司聘用曾慶文為技術主管,負責電動汽車的機械設計,合同期從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慶文應保守陸地方舟公司如下商業秘密:1.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方案、源代碼、技術方案、電路設計等;2.經營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客戶價格等。曾慶文在職期間,陸地方舟公司支付的工資中已包含了保密費,其離職后亦無須另行支付保密費。曾慶文無論因何種原因離職,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與陸地方舟公司有競爭關系或同行業公司任職,如違反約定,曾慶文應向陸地方舟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還應賠償陸地方舟公司的全部損失。
2008年9月,原告陸地方舟公司與被告深圳市先進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先進研究院)簽訂了《關于聯合開發智能汽車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進行電動汽車研究,由先進研究院負責整車控制器、動力系統集成研究,由陸地方舟公司負責整車底盤、操控系統等方面的研究。雙方共同研究的成果,其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各自獨立研究的成果,其知識產權歸各自所有。
2008年12月,曾慶文以陸地方舟公司未及時發放薪酬為由離職,并入職先進研究院任技術人員,曾慶文向被告先進研究院出具《聲明》,稱其與他人已簽訂過《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并承諾未違反上述協議約定的義務。
陸地方舟公司向法院知識產權庭起訴稱,曾慶文“跳槽”到先進研究院,將其知悉的陸地方舟公司與先進研究院簽訂的上述合作協議中陸地方舟公司獨自承擔的研發技術(商業秘密),泄露給了先進研究院,請求法院判令:曾慶文賠償原告陸地方舟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先進研究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原告的起訴,曾慶文抗辯稱,其是依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入職先進研究院是為了謀生的需要,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先進研究院抗辯稱,其聘用曾慶文是依法使用科技人員,沒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權利,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如何處理本案糾紛,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沒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況且,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曾慶文、先進研究院已非法獲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因此,原告主張兩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主張不成立。但由于原告與先進研究院存在著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的協議,這說明二者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曾慶文與原告簽訂了競爭禁止協議,原告支付給曾慶文的工資中已包含了保密費,曾慶文離職后,原告亦無須向其支付保密費,曾慶文入職先進研究院的行為,違反了其與原告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所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鑒于原告未舉證證明曾慶文違約給其造成的損失,因此,曾慶文應依約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萬元。先進研究院已履行了注意義務,故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原告是以曾慶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從而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的,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曾慶文、先進研究院已非法獲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在兩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情形下,知識產權庭不能基于曾慶文有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就根據《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判決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萬元,因為僅基于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約定而主張違約金之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而勞動爭議案件有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知識產權庭不應審理該糾紛。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不同觀點反映了區分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爭議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的重要性,因為上述兩種觀點不是價值取向爭論的問題,而是裁判原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該問題直接涉及法院是否依法裁判,且裁判結論是否正確。上述第一種觀點錯誤,第二種觀點正確。理由是: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爭議糾紛在性質上屬于勞動合同糾紛,屬違約之訴。而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糾紛,屬侵權之訴。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法院不能將兩種不同性質的訴糅合在一起進行審理。第一種觀點顯然沒有注意到這兩種不同種類之訴的差別。
因不同類型化民事案件呈現出各自不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故我國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存在庭室的分工;同時,法律對有些類型化民事案件的審理規定了特殊程序。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應由審理勞動爭議的民事審判庭審理,而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屬于知識產權案件,應由法定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第一種觀點沒有注意到勞動爭議案件與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差別,更沒有注意到這兩類案件適用不同的程序,依該觀點處理案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從審判流程來看,我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流程為,先由原告到立案庭立案,確定案由后再分配給不同的審判庭審理。就本文案例來看,陸地方舟公司以曾慶文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曾慶文雖有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行為,但沒有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事實,故法院應駁回原告要求曾慶文承擔侵犯其商業秘密權益的訴訟請求,并告知原告可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之競業禁止條款,而曾慶文違反了該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為由,依據法律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來解決雙方糾紛。但應注意,因法律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故就本案來說,法院不能在原告提起的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中處理本屬于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勞動爭議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