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糾紛的司法程序問題

導讀:
理論上競業禁止糾紛可以屬于勞動爭議,但相比一般性的勞動爭議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競業禁止制度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單位以競業禁止違約起訴勞動者從事與原單位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或服務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尤其是侵犯原單位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此時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已經成為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該爭議已轉化為普通的民商事糾紛,則不應再比同一般的勞動爭議而受仲裁前置程序的約束。實踐中,競業禁止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案例已有發生,但法院直接受理競業禁止糾紛的情形同時也是大量存在的。那么競業禁止糾紛的司法程序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理論上競業禁止糾紛可以屬于勞動爭議,但相比一般性的勞動爭議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競業禁止制度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單位以競業禁止違約起訴勞動者從事與原單位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或服務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尤其是侵犯原單位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此時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已經成為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該爭議已轉化為普通的民商事糾紛,則不應再比同一般的勞動爭議而受仲裁前置程序的約束。實踐中,競業禁止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案例已有發生,但法院直接受理競業禁止糾紛的情形同時也是大量存在的。關于競業禁止糾紛的司法程序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理論上競業禁止糾紛可以屬于勞動爭議,但相比一般性的勞動爭議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競業禁止制度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單位以競業禁止違約起訴勞動者從事與原單位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或服務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尤其是侵犯原單位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此時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已經成為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該爭議已轉化為普通的民商事糾紛,則不應再比同一般的勞動爭議而受仲裁前置程序的約束。
簡言之,禁業禁止條款有雙重性,其既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又可以獨立于勞動合同作為保護商業技術秘密的措施條款而存在。從這個角度來看,當事人的救濟手段也應該是雙方面的,原告既可以將其作為勞動爭議處理,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尋求公法上的救濟;又可以將其作為知識產權案件列入普通的民商事糾紛,直接尋求私法上的保護。實踐中,競業禁止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案例已有發生,但法院直接受理競業禁止糾紛的情形同時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從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來講,兩種手段應該是并行不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