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訴訟是民事糾紛,還是勞動糾紛?

導讀:
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自營或參與他人經營同類營業,并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時,即存在違約和侵權的競合。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那么,保密義務或竟業禁止就成為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履行該條款而發生的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么競業禁止訴訟是民事糾紛,還是勞動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自營或參與他人經營同類營業,并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時,即存在違約和侵權的競合。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那么,保密義務或竟業禁止就成為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履行該條款而發生的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關于競業禁止訴訟是民事糾紛,還是勞動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自營或參與他人經營同類營業,并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時,即存在違約和侵權的競合。對此用人單位可以擇一行使請求權。《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那么,保密義務或竟業禁止就成為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履行該條款而發生的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其次,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自營或參與他人經營同類營業,并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業秘密的訴訟。
勞動者如在離職后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到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對于勞動者是否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很難取證,用人單位提起侵害商業秘密的訴訟的風險較大,申請勞動仲裁無疑是一個更為明智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