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拖著不處理過期嗎(民事糾紛拖著不處理過期嗎怎么處理)

導讀: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1.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民事糾紛不處理拖著會,如果超過三年后再起訴就已經失去勝訴權,另外對于已經起訴的民事糾紛,要看原告撤不撤訴,如果是原告放著不管不出庭,可能會視為撤訴,但如果是被告放著不管不出庭,原告出庭的話,那么案子就會作出被告的缺席判決,然后照常審判。
民事糾紛案件最長可以拖多久
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的最長時效是二十年。一般情況下民事糾紛一般可以拖一年或者三年。
1.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下列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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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糾紛遲遲不結案
民事糾紛不處理拖著的情況下,是會導致喪失勝訴權的,另外對于原告不撤訴的情況下,還可以進行缺席判決處理,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合法認定。
一、 民事糾紛不處理拖著會怎樣?
民事糾紛不處理拖著會,如果超過三年后再起訴就已經失去勝訴權,另外對于已經起訴的民事糾紛,要看原告撤不撤訴,如果是原告放著不管不出庭,可能會視為撤訴,但如果是被告放著不管不出庭,原告出庭的話,那么案子就會作出被告的缺席判決,然后照常審判。民事訴訟是有期間的,法定期間一般是六個月。《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二、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三、民事糾紛有哪些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于民法調整范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
對于民事糾紛的處理,一般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雙方如果就有關賠償的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是可以具備法律效力的,但如果達到了立案標準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下是必須由法院判決處理的。
民事糾紛可以拖幾年
看看以下規定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9號)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理期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審判人員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達后,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