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請問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那么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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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訴訟時效
請問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有怎樣的規定。如果我超出了勞動糾紛訴訟時效的話該怎么辦?再去提起訴訟的話,法院會受理嗎?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如果對這些還不清楚的話可以去看下這個法律。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②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定期間?我國《仲裁法》則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秳趧臃ā穼趧訝幾h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系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于仲裁時效之中。
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仲裁時效即喪失勝訴權。就勞動爭議案件而言,只要當事人申請了仲裁,仲裁裁決書送達后15天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不應當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并對其實體進行了裁決,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勞動爭議仲裁也就形同虛設。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