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期間超出訴訟時效的債務糾紛該如何處理?

導讀: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假設張三對一審判決不滿意要上訴,但是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入院治療,其應當治愈出院后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順延期限的長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那么因疫情期間超出訴訟時效的債務糾紛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假設張三對一審判決不滿意要上訴,但是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入院治療,其應當治愈出院后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順延期限的長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關于因疫情期間超出訴訟時效的債務糾紛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人打官司非常關心期間的問題:打個官司要多長時間?收到判決書之后不服,可以在幾天之內上訴?等等。但受到疫情影響下,有些當事人被強制隔離、治療,這種情況下,行動自由都受到影響,更不可能按期進行民事訴訟了。那么對于因疫情期間超出訴訟時效的債務糾紛該如何處理?
1.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嚴格執行《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條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2.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事由應限定在6個月內
執行時效中止的事由應限定在6個月內,在此之前發生的事由不能引起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但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前而延續最后6個月之內的,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也從申請執行期間的最后6個月開始。
(1)當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而隔離治療無法主張權利,且處于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止
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也針對此次疫情下發了《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上訴期應當順延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假設張三對一審判決不滿意要上訴,但是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入院治療,其應當治愈出院后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
如何適用順延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對于如何順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在《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一文中的觀點可以借鑒:
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只發生期間的順延,不發生重新計算問題。
法院要根據當事人申請順延的期間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分別作出處理:
(1)法院對于當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法定訴訟期間申請順延的,首先要審査新冠肺炎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構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順延的條件的,應當批準其申請并確定順延的期間,順延期限的長短應以實際耽誤的期間為準。
例如,對判決上訴的法定期限為15日,如果在期間開始后5日內當事人患新冠肺炎并持續20日,當事人應在新冠肺炎疫情消除后的10日內,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法院審查批準的,應當再順延10天。
(2)法院對于當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指定訴訟期間申請順延的,首先要審查新冠肺炎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構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順延的條件的,應當批準其申請并確定順延的期間。順延期限的長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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