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與商業秘密的關系

導讀:
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均表明,競業限制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故單位與職工約定競業避止,首先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該勞動者掌握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是競業限制產生及設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約定競業避止,如果離開了'商業秘密'這個前提,'競業禁止'條款無疑就變成了'霸王條款'。那么競業限制與商業秘密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均表明,競業限制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故單位與職工約定競業避止,首先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該勞動者掌握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是競業限制產生及設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約定競業避止,如果離開了'商業秘密'這個前提,'競業禁止'條款無疑就變成了'霸王條款'。關于競業限制與商業秘密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避止,競業禁止,是英美法系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后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因此,競業避止是現代企業在一定領域和行業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競業禁止'制度在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據可查的僅限于國家科委的317號文件以及勞部發【1996】355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事項時,可以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到有競爭關系的其它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也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均表明,競業限制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故單位與職工約定競業避止,首先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該勞動者掌握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是競業限制產生及設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約定競業避止,如果離開了'商業秘密'這個前提,'競業禁止'條款無疑就變成了'霸王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