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約定在工資中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無效

導讀:
小李于2008年1月應聘到某公司任市場部經理,公司與小李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小李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否則承擔違約金10萬元。根據小李的工資表,小李的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500元、加班工資800元和績效工資2000元。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該在職工離職后支付。離職前,包含在工資中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具有法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性質,應當被認定為工資。而公司因未支付小李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因此,小李無需支付違約金,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也不妨礙其到任何企業工作。那么用人單位約定在工資中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李于2008年1月應聘到某公司任市場部經理,公司與小李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小李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否則承擔違約金10萬元。根據小李的工資表,小李的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500元、加班工資800元和績效工資2000元。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該在職工離職后支付。離職前,包含在工資中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具有法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性質,應當被認定為工資。而公司因未支付小李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因此,小李無需支付違約金,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也不妨礙其到任何企業工作。關于用人單位約定在工資中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李于2008年1月應聘到某公司任市場部經理,公司與小李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小李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否則承擔違約金10萬元。根據小李的工資表,小李的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500元、加班工資800元和績效工資2000元。2009年7月,小李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再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009年9月,小李進入一家與該公司經營同類業務的公司工作,該公司認為,公司每月支付了其競業限制補償金500元,小李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小李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在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仲裁委審理后,沒有支持該公司的申訴請求。
評析:雖然該公司與小李簽訂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而且在工資組成中包含每月500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該在職工離職后支付。離職前,包含在工資中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具有法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性質,應當被認定為工資。而公司因未支付小李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因此,小李無需支付違約金,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也不妨礙其到任何企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