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競業禁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約定

導讀: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如果補償金支付的數額較少,法院通常也會判決該競業禁止協議無效。那么員工競業禁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如果補償金支付的數額較少,法院通常也會判決該競業禁止協議無效。關于員工競業禁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我國相關法律對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作出明確限定,因此,雇傭雙方自愿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對于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數額,法律上也沒有一個明確和權威的規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關規定,補償金的數額須不少于該員工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如果補償金支付的數額較少,法院通常也會判決該競業禁止協議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