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多少時間解雇員工?



如果是經濟性裁員,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并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如果不是經濟性裁員無論提前多久通知員工都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