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被提前解除合同還有經濟補償嗎?

導讀:
但是今年3月份由于公司的部門調整不再保留該崗位,因此想提前解除雙方的合同。該員工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錢先生則認為,退休人員不應當有經濟補償金,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查閱雙方的工作協議,并沒有對解除合同的補償問題加以約定。”而《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則是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退休職工被提前解除合同還有經濟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今年3月份由于公司的部門調整不再保留該崗位,因此想提前解除雙方的合同。該員工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錢先生則認為,退休人員不應當有經濟補償金,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查閱雙方的工作協議,并沒有對解除合同的補償問題加以約定。”而《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則是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退休職工被提前解除合同還有經濟補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他是一家公司的人事專員,最近碰到了一個問題。他所在的公司聘用一位退休的員工已經有兩年了,雙方曾經簽訂過一份工作協議,協議的期限一直到今年年底。但是今年3月份由于公司的部門調整不再保留該崗位,因此想提前解除雙方的合同。該員工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錢先生則認為,退休人員不應當有經濟補償金,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查閱雙方的工作協議,并沒有對解除合同的補償問題加以約定。
本案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與聘用的退休員工解除聘用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而《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則是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的這種規定,其含意在于經濟補償金是對適齡勞動者失業時尋找再就業期間的生活提供保障,因退休人員已享有退休金,無須依賴經濟補償金維持生活和尋找就業機會,故該經濟補償金對于再就業的退休人員不應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