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七天內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無效

導讀:
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即可終止”。2005年3月28日,單位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老沈做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對老沈開具了退工證明。老沈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支付自己4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老沈未提出任何異議,是同意合同解除的,辦理了離職手續,在無任何外力脅迫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是老沈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約定七天內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即可終止”。2005年3月28日,單位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老沈做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對老沈開具了退工證明。老沈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支付自己4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老沈未提出任何異議,是同意合同解除的,辦理了離職手續,在無任何外力脅迫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是老沈的真實意思表示。關于約定七天內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老沈1965年9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經雙方單位協商進入A單位。1996年單位與老沈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2004年3月1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即可終止”。
2005年2月21日,單位書面通知老沈“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現提前7天通知你,將于2月28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請于2月26日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并領取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接到通知后,老沈即于2月25日到公司辦理了離職的相關手續,但對經濟補償金提出了異議。
老沈認為公司應該以自己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按一年一個月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盡管是1992年協商進入現在公司的,但是1965年參加工作的,因此,公司應支付自己從1965年以來至今的40年工齡的經濟補償金。對此,公司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提前7天通知就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因此按照3個月的標準支付補償金。
由于協商不成,老沈拒絕領取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離開了公司。為了解決與老沈的糾紛,公司咨詢了有關法律專家。專家的答復卻讓公司傻了眼,“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因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屬于無效條款。凡無效條款,自始無效,雙方應恢復勞動關系。”
于是,公司又于2005年3月1日書面通知老沈:“因原勞動合同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原2月21日的通知作廢,請于3月2日繼續回原崗位上班”。可老沈并沒有理睬公司的通知,公司隨后又分別于3月7日、3月15日書面通知老沈回原崗位上班。最后,公司發出了“最后通牒”:“如3月21日不到原崗位上班,將按違紀辭退處理”。
2005年3月28日,單位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老沈做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對老沈開具了退工證明。得知公司對自己做出的違紀處罰,老沈覺得莫名其妙,遂于2005年4月16日提出仲裁申請。
老沈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支付自己4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無論當時的約定是否有效,離職手續辦理后公司又對自己作違紀處罰完全沒有理由。
單位認為: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依據無效條款作出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單位及時糾正錯誤,撤回了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但老沈拒不上班,已屬嚴重違紀。公司的決定符合法律的規定。
仲裁委裁決,雙方約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對方,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為法律所不允許,單位據此作為合同終止的條件,于法無據。但雙方已辦理了離職手續,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單位應給予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的違紀處理無效。
這個爭議及其裁定引起了勞動法律界的爭論。
一種意見認為,這是單方解除,應當支付補償金。作為勞動者一方,勞動合同不是因老沈違紀而被單位終止的,應屬企業單方解除。
第一,協議解除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本案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單方做出的,之前沈某未提出過離職的要求,也無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愿。可見是公司的單方行為。
第二,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是依據工齡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依據上海市規定,1996年8月份以前的商調,原有工齡帶入商調后的企業。。案例中沈某是1992年商調入公司的,工齡應該連續計算。老沈提出4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合理的、正確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協議解除,補償金上有封頂。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老沈未提出任何異議,是同意合同解除的,辦理了離職手續,在無任何外力脅迫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是老沈的真實意思表示。
單方法律行為一旦作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單方法律行為,無論老沈是否同意,勞動合同都可以解除。這些必須是雙方法律行為,才能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這個合同是雙方達成合意后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最多12個月。
如果對單位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同意,老沈可以申訴到仲裁委,由仲裁委認定合同條款的無效。但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是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認定是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法律行為需要合意,單位可以在解除時和老沈簽訂協議書,清楚表明雙方是協議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