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導讀:
結算工資時,金先生要求公司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公司表示以后看情況再定。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經要求仍不支付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那么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的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算工資時,金先生要求公司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公司表示以后看情況再定。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經要求仍不支付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關于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的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金先生在某公司擔任技術部門主管,從事產品開發工作,與公司訂有五年期勞動合同。工作中,金先生與其主管部門的幾名技術人員一起開發新產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為了保證新產品的順利開發,公司要求與金先生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協議約定:參與產品研制開發的員工對產品研制過程和結果予以保密,不管如何原因離開公司的,則在一年之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工作,否則將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作為補償,公司將按金先生等員工的守約情況給予經濟補償費。金先生及其部門員工對協議內容沒有異議,雙方于是簽訂保密協議。
不久,金先生的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公司為了強化產品開發力度,計劃找一個更合適的技術人員擔任技術部門主管,于是,公司通知金先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訂。金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后,要求公司考慮以往情況給予留任,但公司表示已有合適人選,希望金先生諒解。于是,金先生在合同到期后只能按期辦理了相關離職手續。結算工資時,金先生要求公司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公司表示以后看情況再定。
合同終止后,金先生離開了公司,考慮到曾經與原公司有過一個“在一年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工作”的協議,因此,半年過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個比較滿意的工作。為了維持生計,金先生再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公司此時表示:因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經濟補償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競業限制的協議,可以盡管去找合適的工作。金先生認為公司應在合同終止時即告知不必遵守協議,現在告知則應賠償自己半年來的經濟損失。在進一步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金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公司賠償半年來的經濟損失。
雙方理由:
金先生認為: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一個競業限制的協議,自己因為遵守了協議而無法找到滿意的工作,遭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公司應當按協議支付補償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公司認為:公司雖然與金先生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但雙方合同終止后并未正式履行,公司從未向金先生支付過經濟補償金,也未要求金先生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因此,金先生找不到工作的經濟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因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簽訂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結束后,按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當然,競業限制的協議的重點內容應當是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數額和支付方式等約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依法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協議,那么當事人一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或者不履行這份協議呢?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經要求仍不支付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同樣,上述規章又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放棄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即雙方不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但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以上是當事人雙方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有關規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競業限制協議尚未解除前因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首先,如果當事人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的,則根據“從其約定”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應按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予以處理。其次,如果當事人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則規定:“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以上規定表明:雙方當事人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但又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則視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予以處理: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則應當按相關標準及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放棄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則應當按相關標準支付勞動者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以上規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一般參照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收入的適當比例確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標準;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爭議中涉及競業限制解除爭議的,解除部分按前款雙方解除條款處理。
本案中,金先生與某公司簽訂了保守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協議,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照約定履行協議;某公司如果放棄要求金先生遵守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金先生;某公司在未通知金先生不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之前,金先生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金先生也可以在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某公司仍不支付的情況下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現金先生并未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而是要求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可以依據規定裁定某公司先支付金先生已經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半年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基于某公司在金先生再次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已作了“不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意思表示,因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還可以依據規定裁定某公司承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金先生的賠償責任。
趙雄麟
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