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主要有哪些

導讀:
企 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 序。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 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 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那么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主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 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 序。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 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 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關于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主要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 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 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 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設立及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 序。
勞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 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 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51-56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