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不可用調休代替加班費

導讀:
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那么法定假日加班不可用調休代替加班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關于法定假日加班不可用調休代替加班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定假日加班不可用調休代替加班費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國慶節即10月1日、2日、3日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相關法律條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