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60日期限何時算起?

導讀:
我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單位說已超過了勞動爭議的60天時效。答: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這里所說的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勞動爭議60日期限何時算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單位說已超過了勞動爭議的60天時效。答: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這里所說的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于勞動爭議60日期限何時算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我是瀏陽一家企業的職工,一年前我在上班期間因工受傷,住進醫院治療,出院后一直在家休養,去年10月份我才評定為6級傷殘。但是單位現在的負責人不愿意負擔醫藥費了。我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單位說已超過了勞動爭議的60天時效。請問,工傷致殘是怎樣確定時效的?
答: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這里所說的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