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延長時效 縮短仲裁期限

導讀: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時效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要申請仲裁。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追討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那么按照現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準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這五個方面實際上構成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次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那么勞動爭議調解延長時效 縮短仲裁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時效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要申請仲裁。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追討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那么按照現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準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這五個方面實際上構成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次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關于勞動爭議調解延長時效 縮短仲裁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29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繼6月份通過勞動合同法,8月份通過就業(yè)促進法,本屆常委會今年通過的第三部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過的兩部法律,對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進行了完善。從整個制度上來看,更加完備。及時、公正解決勞動爭議,給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處理機制,是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一個要求。
李援表示,當前存在的關于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第一,時效短、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單位利用現在的一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來惡意拖延勞動爭議的解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矛盾的激化。
針對這些問題,法律有針對性地做出了一些規(guī)定。
第一,對調解予以強化。把著重調整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原則作了規(guī)定,整合了現在社會上已經成立的各種勞動調解組織來參與勞動爭議。比如說企業(yè)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一些組織,大家都來參與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第二,延長了時效。現行的時效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要申請仲裁。當初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盡快來解決勞動爭議。結果在實踐中,發(fā)現時效太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本法這次把時效延長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損害時起一年內可以提起仲裁申請。仲裁時效延長為1年,并且規(guī)定了時效的中斷和中止制度。特別是對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時效作了特別規(guī)定。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追討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當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該在1年內提出申請仲裁。
第三,仲裁的期限短。現在的仲裁期限一般為74天。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那么按照現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準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60天,周期幾乎縮短了一倍。
第四,規(guī)定了“一裁終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終局,不必再走完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說一裁終局的不再上法院,這樣少了一個時間比較長的訴訟環(huán)節(jié),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縮短。縮短的這些案件規(guī)定為數額較小的、事實簡單的和有明確國家標準的案件。舉個大家比較好理解的,數額較少,我們規(guī)定12個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金額以下案件。截止到2006年的10月份,全國最低月工資標準最高的是深圳是810元,12個月就是9700多元,不超過1萬元。也就是說,9700元以下的案件在深圳就可以一裁終局。數額最低的就是西北地區(qū),月工資最低標準270元。12個月不會超過3500元。這樣的千、八百塊錢對勞動者來說,直接關系到他們的生活。所以把這一部分案件一裁終局就可以大大縮短周期。
最后,明確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保證,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這五個方面實際上構成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次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
有記者提出現在有一些單位,為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一些裁員的現象,李援對此表示,等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勞動者維權的意識增強了,用人單位如果再違法的話,一些勞動爭議恐怕就會更多地提出來。按照現在的勞動調解仲裁法遵循的公正、及時、方便、快捷的原則,能夠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臺后勞動爭議大量發(fā)生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