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

導讀:
你 院[2002]皖民一終字第112號《關于金湖新村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湖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金湖新村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的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為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用費、公共部分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房業用房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你 院[2002]皖民一終字第112號《關于金湖新村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湖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金湖新村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的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為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用費、公共部分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房業用房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你 院[2002]皖民一終字第112號《關于金湖新村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湖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金湖新村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的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為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用費、公共部分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房業用房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