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否有權起訴業主委員會不作為

導讀:
有意見認為,業主不可以直接起訴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管理機構,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糾紛是其內部問題,而且,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本案業主委員會并未侵犯業主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因此,法院不應也不宜受理。可見,按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召集業主大會是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業主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條例》第6條規定,業主享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的權利。那么業主是否有權起訴業主委員會不作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意見認為,業主不可以直接起訴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管理機構,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糾紛是其內部問題,而且,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本案業主委員會并未侵犯業主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因此,法院不應也不宜受理。可見,按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召集業主大會是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業主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條例》第6條規定,業主享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的權利。關于業主是否有權起訴業主委員會不作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去年11月,某小區建成后,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已在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并制訂了業主大會章程,章程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業主委員會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業主大會等。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一直未按章程規定正常運轉,從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今年2月,部分業主因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不滿,多次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按章程規定召開業主大會商討對策,但業主委員會不予理睬,部分業主遂狀告業主委員會要求其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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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章程規定的職責時,業主是否可以起訴業主委員會?有意見認為,業主不可以直接起訴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管理機構,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糾紛是其內部問題,而且,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本案業主委員會并未侵犯業主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因此,法院不應也不宜受理。筆者對此存有不同看法,認為法院應當受理。
理由如下:
其一、受理本案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法院受案范圍。
國務院2003年6月8日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作為單個或多個獨立于業主大會的個體,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并無上下隸屬的關系,仍屬于平等主體關系。《條例》第15條賦予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可見,業主委員會具備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同時,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權利,而業主的權利源于其對物業的財產所有權,業主委員會拒不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章程,必然直接或間接損害或影響業主的財產權。在此意義上講,業主因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而提起的訴訟,仍然屬于平等主體間基于財產提起的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受理范圍。
其二、受理本案體現了新的訴權理念。
近年在我國興起并逐漸實踐的訴訟利益學說,提出“只要有訴訟利益就有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的觀念,認為只要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的要求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法院即應當依法受理。筆者對該觀點深表贊同。《條例》第13條規定: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職責。可見,按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召集業主大會是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業主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本案中業主委員會不履行法定和章程規定的職責,業主在使用內部程序仍無法解決問題時,其提起訴訟顯然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基礎,法院應當受理。
其三,民法的功能在于解決糾紛。
在國家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的過程中,住宅小區和商廈的規模已十分龐大,而由于法律的滯后、操作的不規范等原因,使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矛盾日漸增多,該類型的糾紛已成為較為普遍的社會問題。而民法的目的之一在于解決糾紛。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糾紛雖屬其內部治理結構中的問題,但業主已無法通過個人力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若法院以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拒絕以司法權介入施以救濟,業主們的權利將得不到保護,大量的社會糾紛亦無法解決,不利于法律功能的發揮。
其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就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條例》第6條規定,業主享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的權利。由于小區業主往往人數眾多、一盤散沙,在業主委員會拒不按照《條例》和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時,業主們無法行使投票等權利,也很難自己召集到必要的會議投票權數召開會議,在此情況下,業主基于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事實提起訴訟,法院應該受理。
其五,業主的訴訟與股東訴訟具有相似性。
從《條例》的規定看,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與股份公司股東與董事會的關系十分相近。業主類似于股份公司的股東,業主委員會類似于董事會,而業主大會則類似于股東大會。業主們完全可以參照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的運作方式去運作,業主委員會可以參照公司法董事會產生的程序產生和運作。而在公司法上,股東訴訟制度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在理論上已得到充分的探討和發展,司法界亦給予了支持和肯定。那么,具有相似性質的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訴訟,也并沒有不可解決的法律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