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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是否有權以業主拒簽《物業公約》為由扣押房屋鑰匙?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2021.12.28586人閱讀
導讀:

物業管理公司讓業主填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交費、給鑰匙等等。作為房屋買賣關系當事人的開發商,必須向業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內容再強加到房屋買賣關系中來。如果開發商以業主完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作為交付房屋的條件,這就是變相增加業主的合同義務與責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的。總的說來,無論是開發商也好,物業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為業主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費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等,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那么物業公司是否有權以業主拒簽《物業公約》為由扣押房屋鑰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管理公司讓業主填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交費、給鑰匙等等。作為房屋買賣關系當事人的開發商,必須向業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內容再強加到房屋買賣關系中來。如果開發商以業主完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作為交付房屋的條件,這就是變相增加業主的合同義務與責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的。總的說來,無論是開發商也好,物業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為業主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費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等,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關于物業公司是否有權以業主拒簽《物業公約》為由扣押房屋鑰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解答:

北京的絕大多數樓盤在交房的時候都有這樣的情景:業主去辦理入住手續的時候,被告知要找物業管理公司辦理。物業管理公司讓業主填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交費、給鑰匙等等。順利辦下來倒也無事,但有時就可能出現問題。

有些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一次性交齊一年或更長時間的物業管理費,引起業主不滿而拒絕交費;有些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約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則拒絕簽約;有些業主則是由于其他問題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矛盾或爭執。在這種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公司就會采取不給鑰匙的做法。

這種做法的欠妥之處在于,業主購買房屋,就與房屋的開發商之間形成了一種房屋買賣關系,房屋買賣合同就是他們之間這種法律關系的反映。在這一法律關系中,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各有多種權利、義務,但是對于開發商而言,最根本的權利是收取業主的購房款項,最根本的義務是向業主交付房屋。

業主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付了全部的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履行其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什么是交付房屋,就是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給業主鑰匙,使得業主能夠占有、使用該房屋,這樣才是履行了開發商的義務。

既然是合同義務,開發商就應該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約定來履行之。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里面最少有兩個意思,一是當事人應該自己履行,二是當事人應該全面履行。

先說“自己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是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款也是交給了開發商,那么開發商就應該自己交付房屋,不能讓物業管理或其他機構來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讓其他機構代理辦理入住手續,那么,作為代理人的其他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出現,而只能以開發商的名義交付房屋。

再說全面履行,只要業主沒有違約情形,開發商就應該向業主交付房屋,不能增加業主的責任與義務,而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代理交付房屋的機構,只是替開發商完成交房事務,不能在此過程中加入自己的權利內容,增加業主的責任義務。

現在我們可以發現問題了,從法律角度上講,房屋買賣關系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兩種獨立的法律關系,不應該互相混淆。不管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如何,都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與房屋買賣法律關系無關。作為房屋買賣關系當事人的開發商,必須向業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內容再強加到房屋買賣關系中來。如果開發商以業主完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作為交付房屋的條件,這就是變相增加業主的合同義務與責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的。廣大的業主之所以不滿,往往就在于此。

總的說來,無論是開發商也好,物業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為業主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費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等,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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