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質量遺留問題,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

導讀: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確實是開發商的一個部門或者有其他的資歷產紐帶關系,那么,房屋質量若有問題,業主應該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房屋質量責任劃分問題比較復雜,相當一部分情況下是開發商的責任,此時只要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后,業主就必須承擔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房屋質量一般是開發商責任,如果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費時,而房屋質量與物業公司無關時,業主是不可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的。那么因房屋質量遺留問題,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確實是開發商的一個部門或者有其他的資歷產紐帶關系,那么,房屋質量若有問題,業主應該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房屋質量責任劃分問題比較復雜,相當一部分情況下是開發商的責任,此時只要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后,業主就必須承擔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房屋質量一般是開發商責任,如果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費時,而房屋質量與物業公司無關時,業主是不可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的。關于因房屋質量遺留問題,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隨著國內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物業服務行業也得到迅猛發展。人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在日益改善,對物業管理質量的要求也相應提高,由此帶來的各類物業糾紛數量也逐年上升。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因房屋質量遺留問題,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
在實踐中,很多開發商在建設與營銷的過程中,就物業管理方面進行了不少運作與宣傳,給人感覺物業管理工作很像是這個樓盤的售后服務工作。
給業主造成這種錯覺的原因是很多開發商在售房廣告中將物業管理也作為一個賣點大力宣傳,有些開發商在促銷活動中還將優惠、免收物業管理費作為一種促銷手段,甚至將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服務的條件、標準、內容等寫入了房屋買賣合同。這就路以使廣大的業主產生這樣的認識:物業管理活動是房屋建設、銷售的一問分。既然這樣,業主往往認為,自己在入住的抗爭當然就可以對著物業管理公司來。
此外,由于目前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剛起步不久,真正市場化競爭與運作、發展的格局遠沒有形成,很多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極度依靠開發商,與開發商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確實是開發商的一個部門或者有其他的資歷產紐帶關系,那么,房屋質量若有問題,業主應該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這實際上可以理解為一種債務的抵消。
房屋質量責任劃分問題比較復雜,相當一部分情況下是開發商的責任,此時只要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后,業主就必須承擔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房屋質量一般是開發商責任,如果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費時,而房屋質量與物業公司無關時,業主是不可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第8號)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就應該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來管理費,業主是債務人,應物業管理公司是債權人;而在房屋買賣關系中,由于前期的質量問題或其他問題,開發商應該向業主給付賠償或者補償等,業主是債權人,開發商是債務人。雖然兩者法律關系不同,但由于物業管理機構是開發商的一個部門或者有其他資產紐帶關系,業主可以擔抵消債務的要求。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商確實是單純的兩個民事主體。,則它們之間是相對獨立的,互相之間不應為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業主不能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開發商前期的建設質量等問題負責,因此不能以物業管理費來抵消前述遺留問題產生的損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管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