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否能以拒交物業費來維護業主權益?

導讀:
第二種是物業公司的工作確有缺陷,如院子沒有掃凈,走廊燈壞了沒有及時換,甚至設施損壞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情形之下,業主的正確做法,是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物業公司提出批評、糾正,自己受到損失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根本性違約,業主委員會可以解除其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對制裁業主欠費,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一些誤區首先是把拒交物業費視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業主是否能以拒交物業費來維護業主權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是物業公司的工作確有缺陷,如院子沒有掃凈,走廊燈壞了沒有及時換,甚至設施損壞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情形之下,業主的正確做法,是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物業公司提出批評、糾正,自己受到損失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根本性違約,業主委員會可以解除其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對制裁業主欠費,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一些誤區首先是把拒交物業費視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業主是否能以拒交物業費來維護業主權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直以來,小區物業不作為,業主沒付物業費反被告的事例時常被報道。對于業主來說,碰到這類情況似乎只有通過拒交物業費來對抗小區物業不作為,可直到接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刻才發現自己是有多無助。那么業主是否能以拒交物業費來維護業主權益?這樣做對嗎?
如果物業費是服務對價,那服務不好,業主當然有權少交或者不交,這就是行使合同法上的抗辯權。但我們前邊已經論證,物業費不是服務對價,而是業主的義務,那么,業主拒交物業費,就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首先損害的是業主共同利益,這怎么能視為維權?所以,無論從法律上,從合同上,從維護全體業主利益、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業主都沒有任何理由拒交物業費。
現實中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大致有兩大類
一是對開發商不滿,如質量問題、配套問題、維修問題、承諾問題,這些問題,與物業公司沒有關系,業主以此作為拒交物業費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二是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做得不好,這里邊又分兩種情形,一種是無端指責,比如樓下餐飲的油煙飄進家里,樓上的空調水滴到窗臺上,對門的狗總是亂叫,這些問題即使真的存在,也是特定人侵權,物業公司既不是派出所,也不是法院,它哪有權力解決這些問題?受侵害的業主應當自行向侵害者去維權,而不是怪罪物業公司,更不能作為拒交物業費的理由。
第二種是物業公司的工作確有缺陷,如院子沒有掃凈,走廊燈壞了沒有及時換,甚至設施損壞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情形之下,業主的正確做法,是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物業公司提出批評、糾正,自己受到損失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根本性違約,業主委員會可以解除其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業主也沒有理由拒交物業費,道理很簡單,這是業主的AA制,不是物業公司的收入。
對制裁業主欠費,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一些誤區
首先是把拒交物業費視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顯然,它沒有把業主欠費當作侵犯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而單純看作是損害物業企業權益的行為。
物業企業不盡職責,可以要求它改正;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它賠償;實在不勝任的,還可以解聘。但即使解聘了物業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業主也是要交費的,否則,共有部分的維修養護、整個小區的正常運行都將無從談起。所以,不能因為物業企業履行職責有瑕疵,業主就獲得了欠費的合法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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