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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海城市西柳鎮人民政府訴遼寧省海城市誠信房屋開發總公司土

李楠楠律師2021.12.16625人閱讀
導讀:

上訴人海城市西柳鎮人民政府為與海城市誠信房屋開發總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經審理查明:1994年3月30日,遼寧省海城準征用海城市西柳鎮45公頃旱地并出讓給海城市西柳鎮服裝市場管理委員會,用于擴建服裝市場。該合同經海城市公證處公證。鎮政府收取預售款后再轉給誠信公司。誠信公司向鎮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據。那么遼寧省海城市西柳鎮人民政府訴遼寧省海城市誠信房屋開發總公司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海城市西柳鎮人民政府為與海城市誠信房屋開發總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經審理查明:1994年3月30日,遼寧省海城準征用海城市西柳鎮45公頃旱地并出讓給海城市西柳鎮服裝市場管理委員會,用于擴建服裝市場。該合同經海城市公證處公證。鎮政府收取預售款后再轉給誠信公司。誠信公司向鎮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據。關于遼寧省海城市西柳鎮人民政府訴遼寧省海城市誠信房屋開發總公司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海城市西柳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為與海城市誠信房屋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遼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4年3月30日,遼寧省海城準征用海城市西柳鎮45公頃旱地并出讓給海城市西柳鎮服裝市場管理委員會,用于擴建服裝市場。出讓年限50年,地價每平方米30元,出讓金總額1350萬元。同年5月17日,鎮政府取得海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給的該45公頃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994年6月4日,鎮政府與誠信公司簽訂了《關于西柳市場擴建工程市場南正樓的投資建設協議》,約定:一、鎮政府將85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以每平方米200元出讓給誠信公司,考慮到一樓通往市場樓道的占有量,鎮政府退還誠信公司土地出讓金20.16萬元,實際土地出讓金151.36萬元,協議生效后一次交付給鎮政府。二、誠信公司按照鎮政府的市場建設總體規劃投資建設市場南正樓,具有獨立產權資格,自行處理房屋產權。三、誠信公司享受鎮政府市場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工程于1994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四、鎮政府享有對誠信公司經營的所有商業網點的管理權,負責工程投入使用后的配套來源,綜合配套費按決算價格合理負擔。五、如誠信公司中途停工,視為誠信公司放棄工程建設,其投入的資金無償交付鎮政府。如不能如期將工程交付使用,每延期一天賠償鎮政府2萬元。該合同經海城市公證處公證。

1994年6月6日,鎮政府與誠信公司簽訂《關于西柳鎮人民政府購買城信房屋開發總公司的建市場正南樓第四層樓的協議》,約定:鎮政府購買誠信公司投資建設的西柳市場南正樓四層的全部建筑房間,價格為基本造價,約每平方米1200元,共計893.76萬元。協議簽訂后一個月內付款200萬元,房屋投入使用時付款結束。該協議簽訂后,鎮政府沒有交付購房款,但南正樓第四層樓一直由鎮政府占用。一審期間,誠信公司表示南正樓第四層樓可以由鎮政府使用,但應確認誠信公司的產權,由誠信公司和鎮政府協商使用期限和租金數額。

1994年6月18日,誠信公司向鎮政府交納土地使用權轉讓金150萬元(收款收據名義:市場南樓土地征用費)和暫存款50萬元。誠信公司和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1月15日市場南正樓建成投入使用。工程建設期間,鎮政府和誠信公司分別對外預售了南正樓的攤位及一樓門點。鎮政府收取預售款后再轉給誠信公司。經一審法院委托沈陽華倫會計師事務所對鎮政府預售攤位的時間、數量、收款金額、資金流向及預售門點房的收款等情況進行了審計鑒定,該事務所依據鎮政府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憑證、海城市西柳鎮財政所提供的會計憑證和明細賬,確認鎮政府售出攤位1350個,收款2565萬元;出售門點1021.51平方米,銷售款510.755萬元,兩項合計3075.755萬元。鎮政府向誠信公司共轉款2100萬元,其中800萬元是以銷售攤位款的名義,1300萬元以鎮政府投資款的名義劃轉。誠信公司向鎮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據。剩余的975.755萬元銷售款鎮政府沒有轉給誠信公司。鎮政府另占用門點房屋1860.49平方米,按門點房屋銷售價每平方米5000元計,合款930.245萬元。[page]

鎮政府主張,工程施工期間,鎮政府曾與誠信公司達成由鎮政府投資1500萬元與誠信公司進行聯建、雙方按62%和38%的比例分配利潤的口頭協議。誠信公司則稱鎮政府提出過聯建要求,但雙方沒有達成口頭協議。

1999年2月20日,誠信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享有百柳鎮服裝市場南正樓的全部產權和經營管理權,責令鎮政府為其補辦相關的產權手續,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100萬元,承擔違約責任。2001年2月11日,誠信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以2001年1月2日的審計報告為準確定鎮政府欠款的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鎮政府與誠信公司簽訂的《關于西柳市場擴建工程市場南正樓的投資建設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誠信公司依據該協議向鎮政府交付了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委托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了建設施工,支付了工程款,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鎮政府主張該協議已經廢止,雙方另行約定了聯合開發的協議內容,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不予采信。鎮政府雖以投資款名義轉給誠信公司1300萬元款項,但經審計確認,該款是鎮政府預售誠信公司開發的房屋所得,并非鎮政府的實際投資。依據雙方協議的約定,工程建成后其產權歸誠信公司所有,前期預售的攤位、門點,應由誠信公司為購房人辦理相應的產權或使用權手續。因此鎮政府銷售攤位、門點所得款項應當返還給誠信公司。鎮政府使用的四樓房屋,應與誠信公司協商使用期限和房屋租金。鎮政府收取的3075.755萬元預售款,除已返還的2100萬元外,尚欠的975.755萬元應當返還。鎮政府占用門點1860.49平方米,合款930.245萬元,亦應返還。因雙方未約定銷售款的給付期限,且鎮政府為誠信公司銷售房屋亦做了一定工作,故鎮政府可不賠償上述款項的占款利息。關于已售出的攤位、門點的管理費,除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之外,其它基于市場南正樓房屋產權而產生的費用應歸誠信公司所得。本案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權屬證書,誠信公司可持相關法律文件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鎮政府應予配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判決:一、海城市百柳服裝市場南正樓的產權及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誠信公司所有;二、鎮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誠信公司售房款975.755萬元;三、鎮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占用的門點房屋1860.49平方米返還給誠信公司,如不能返還房屋,則應返還該房屋的折價款930.245萬元;四、駁回誠信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5010元,審計費30000元,由鎮政府負擔。

鎮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上訴,請求改判鎮政府對南正樓享有62%的產權,誠信公司享有38%的產權。理由是:1、1994年6月4日鎮政府與誠信公司簽訂的《關于西柳市場擴建工程市場南正樓的投資建設協議》是無效協議,實際上沒有履行。南正樓建設資金絕大部分來自攤位和門點的預售款。誠信公司稱南正樓工程款為3600萬元,而鎮政府陸續以“預售攤床款、工程款、付市場綜合樓投資款”的名義向誠信公司撥款3300萬元,因此預售攤位和門市的款項基本滿足了工程所需資金。如果認定為工程投資,也應視為雙方投資,不能認定為單方投資。鎮政府與誠信公司曾口頭協商過鎮政府投資1500萬元,按62:38與誠信公司分配利潤的問題,在向誠信公司撥付預售攤床款的工程中,鎮政府也以“鎮政府投資款”的名義撥付了1503.35萬元,誠信公司開具了收據。因此口頭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南正樓建成后,雙方也是基本按此比例實際占有的。另外,一審訴訟轉讓沒有實際解決,誠信公司1994年6月24日才領取其營業執照,《關于西柳市場擴建工程市場南正樓的投資建設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協議。2、一審判判決依據審計報告判令鎮政府返還誠信公司款項合計1905.1萬元數額有誤。誠信公司在起訴狀中稱鎮政府預售攤位和門點的收入共計3312.68萬元,先后轉給誠信公司3300萬元,尚欠12.68萬元。但一審判決卻判令鎮政府返還預售款975.755萬元。而一審訴訟中誠信公司并沒有增加訴訟請求。3、一審判決遺漏了鎮政府的其它投資。包括配套費663萬元、含南正樓在內交納二期工程各種稅款2311萬元,南正樓防火設施費120萬元,獎勵施工單位90萬元等。[page]

誠信公司答辯稱,《關于西柳市場擴建工程市場南正樓的投資建設協議》合法有效,已經實際履行。根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政府機關從事市場經營行為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鎮政府作為政府機關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不能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鎮政府主張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口頭達成聯建協議,沒有事實根據。一審法院委托沈陽市華倫審計事務所進行的審計是依據鎮政府提供的賬目進行的,結果客觀、公正。鎮政府所稱的其它投資從性?上看,配套費不是對南正樓的投資,稅款是整個市場工程的稅款,不僅是南正樓的稅款。防火設施費缺乏證據證實,獎勵施工單位的款項與本案無關,是鎮政府的單方行為,財務憑據上也表現為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借款單。同時鎮政府在一審期間也沒有提出反訴請求,主張其權利。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鎮政府主張其與誠信公司存在聯建的“口頭協議”,缺乏證據。鎮政府作為政府機關,稱其與誠信公司“投資聯建”,與其政府機關的性質、職能不符。1994年6月4日雙方訂立的《關于西柳市場擴建工程市場南正樓的投資建設協議》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性質的合同,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雖然誠信公司1994年6月24日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該協議,誠信公司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和建設者,一審法院認定合同合法有效并無不當。誠信公司對鎮政府預售攤位款的情況提出異議,請求對鎮政府的收款賬目進行審計,鎮政府表示同意。經一審法院委托沈陽華倫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確定了鎮政府預售攤位的時間、數量、收款金額、資金流向及預售門點房的收款情況等,其依據是鎮政府提供的會計資料和鎮政府財政所提供的會計憑證和明細賬。審計鑒定程序合法,雙方當事人無異議,審計結論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誠信公司于2001年2月11日請求一審法院對鎮政府欠款數額以審計報告為準,應當視為其已變更了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審計結論確認欠款數額作出判決并無不當。鎮政府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超出了誠信公司的訴訟請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審期間,鎮政府也沒有對返還預售款的數額問題提交相反的證據證明審計結論有錯誤,因此鎮政府應按審計結論確定的數額向誠信公司返還尚欠的預售款。鎮政府主張的配套費等“其它投資”問題,因鎮政府對此沒有提出反訴,可由鎮政府依法另行解決。鎮政府與誠信公司之間的《關于西柳市場擴建工程市場南正樓的投資建設協議》合法有效,鎮政府應協助誠信公司辦理相關的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手續。我國實行的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一審判決第一項確認海城市百柳服裝市場南正樓的土地使用權歸誠信公司所有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遼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誠信公司享有海城市西柳服裝市場南正樓的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二、維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遼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10元,由鎮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胡仕浩

審判員張雅芬

代理審判員楊興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冬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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