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某訴某某集團商丘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導讀: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某某集團商丘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德金獨任進行公開審理。原告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承諾書上載明的2萬元借款,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順借的,實際上只借給他1萬元。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行為。王保順向原告借款1萬元系王保順的個人借款,本案也不予以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某某集團商丘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本金4萬元,利息66800元。那么賈某某訴某某集團商丘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某某集團商丘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德金獨任進行公開審理。原告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承諾書上載明的2萬元借款,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順借的,實際上只借給他1萬元。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行為。王保順向原告借款1萬元系王保順的個人借款,本案也不予以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某某集團商丘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本金4萬元,利息66800元。關于賈某某訴某某集團商丘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某某集團商丘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德金獨任進行公開審理。原告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6年5月發生借貸關系,其后找被告要錢,被告一直稱財務無款,并承諾有款即還。但至今被告未償還借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借款161700元。
被告辯稱: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借款本金 實際是47461元,其余的均是計算復利及高利得來的,超過的部分不予認可。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2006年5月30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條一張,據此證明被告借原告款161700元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有異議,對該證據證明的目的有異義,認為借條的來源是計算復利得來的,不受法律保護,該借款中含有工資款轉入的工資款。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有一組,2000年11月3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條一份,據此證明被告收到原告集資款2萬元的事實。第二組,1997年9月10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條一份,據此證明被告收到原告集資款2萬元的事實。第三組,2000年2月21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條一份,證明7461元系工資轉入的集資款。第四組,證賬憑證一份,證明目的同第三組相同。第五組,集資及利息清單一份,證明該借款是投資款、集資款、工資轉入等三項按復利計算得來的數額,投資和工資不應計算利息。第六組,原告的承諾書一份,證明有2萬元公司并未收到。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義,對其證明的目的有異議,認為,所有款均為借款,都是按二分計算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承諾書上載明的2萬元借款,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順借的,實際上只借給他1萬元。
經審查,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該證據載明的欠款數額不予采信。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據所證明的目的部分予以采信。
依照上述有效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1997年9月10日、2000年2月21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計4萬元。該二筆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還。
另查明:2000年2月21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條上載明的7461元系被告欠原告的工資款;原告承諾書上載明的實際另外借款1萬元系王保順的個人借款。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行為。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故被告 有隨時還款的義務。雖然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利息計算單,但其中的利息計算方式顯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16.17萬元的 請求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時雙方雖未約定利息,但考慮到借款時間及被告2006年4月30日給原告出具的收條 為月息二分計算的,故原告的借款按月息二分計算較為公平。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中的461元系告欠原告的工資款,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審理。王保順向原告借款1萬元系王保順的個人借款,本案也不予以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某某集團商丘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本金4萬元,利息66800元(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2006年4月30日止,月息2分)。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765元,原告承擔565元,被告承擔1200元。




